各出口企業:
一、對于從事進料加工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因采用差額結匯方式導致不能全額收匯的問題,經請示上級,允許企業將差額結匯作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附件3,以下簡稱30號公告)附件3第(九)條的其他原因,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將進口沖抵出口不作收匯部分視同收匯處理。出口企業應在2014年4月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及電子數據(企業應將屬于差額結匯的出口報關單匯總為一條數據,直接虛擬一份出口報關單進行申報);
2、不能收匯原因書面說明(參考附件1,以此為準,已報送的按此格式重報);
3、進料加工進口報關單(分局查對后退回企業備查);
4、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分局查對后退回企業備查)。
二、對于存在直接出口及轉廠出口情況的企業,進口沖抵出口不作收匯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直接出口耗用進口料件金額=[直接出口/(直接出口額+轉廠出口額)]*進口總額
注:進、出口金額統計口徑為報關單注明的進、出口日期屬2013年的進、出口貨物
三、為減輕進料加工企業工作量,企業填報《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時,可將屬于差額結匯的出口報關單匯總為一條數據,直接虛擬一份出口報關單進行申報,但申報數據必須與企業實際情況及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中的數據一致。《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差額結匯情形)的具體填寫說明詳見附件2。
請企業注意:如《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的第8欄“已收匯金額”和第9欄“未收匯金額”合計數小于第6欄“折人民幣銷售額”的,必須查找所填報數據是否遺漏其他不能收匯原因,如無法提供不能收匯合理理由的,根據3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對應出口貨物應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各出口企業:
一、對于從事進料加工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因采用差額結匯方式導致不能全額收匯的問題,經請示上級,允許企業將差額結匯作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附件3,以下簡稱30號公告)附件3第(九)條的其他原因,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將進口沖抵出口不作收匯部分視同收匯處理。出口企業應在2014年4月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及電子數據(企業應將屬于差額結匯的出口報關單匯總為一條數據,直接虛擬一份出口報關單進行申報);
2、不能收匯原因書面說明(參考附件1,以此為準,已報送的按此格式重報);
3、進料加工進口報關單(分局查對后退回企業備查);
4、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分局查對后退回企業備查)。
二、對于存在直接出口及轉廠出口情況的企業,進口沖抵出口不作收匯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直接出口耗用進口料件金額=[直接出口/(直接出口額+轉廠出口額)]*進口總額
注:進、出口金額統計口徑為報關單注明的進、出口日期屬2013年的進、出口貨物
三、為減輕進料加工企業工作量,企業填報《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時,可將屬于差額結匯的出口報關單匯總為一條數據,直接虛擬一份出口報關單進行申報,但申報數據必須與企業實際情況及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中的數據一致。《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差額結匯情形)的具體填寫說明詳見附件2。
請企業注意:如《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的第8欄“已收匯金額”和第9欄“未收匯金額”合計數小于第6欄“折人民幣銷售額”的,必須查找所填報數據是否遺漏其他不能收匯原因,如無法提供不能收匯合理理由的,根據3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對應出口貨物應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